Prologue
· 2496 words · 13 min read Economics

是谁杀死了互联网:消费者主权和排他性合同

隐私的争议演变为意识形态的斗争,美团二选一案揭示市场竞争环境的恶劣。


序言

最近读到这篇在 2015 年的报道《伊朗博客之父:社交媒體正在殺死互聯網?,大概意思是 Hossein Derakhshan 认为社交网络不重视超链接,从而导致用户被困在社交网络中,用户固步自封,这样的平台并不引导用户指向外界,互联网会因此失去生命力,社交平台利用算法以内容的热度和新鲜度作为内容质量的唯一标准,而用户被动接受信息,互联网变成电视机。

近年来(短)视频和社交平台结合的商业模式正在为《娱乐至死》打造温室,书中尝试批判上世纪的美国花费百万美元做以教育用途的影片,但现在看来情况更加恶劣,中国带头推出“天宫课堂”,将极为稀缺的资源变成娱乐化的节目,很多人将这种节目式的教学看作是吸引学生学习的功能,之所以被看作是娱乐性质,是因为它实际上是弱化了学生的思考能力,它没有走出传统教育的困局,娱乐化的教育告诉人们“这是真的”,学生往往更容易接受表明和浅显的概念,这种教育方式可能仅限于“科普”,但科普本身的功能也是没有证据支撑,对于复杂的问题需要推理和逻辑分析,这样的教育实际上是填鸭式教育的娱乐化,教育应该是启发式。

在政治上,不论这种娱乐化是如何被看待的,法兰克福学派的媒介控制论显得更为激进,愚民、弱民是存在政治合法性的;而媒介即认识论,在解释竞选广告、新闻播放等“电视机统治”现象是有力的,在这基础上,James W. Carey 将仪式当作媒介的隐喻,伴随着神秘主义、宗教主义诠释了现代社会人们感知事物的联络,一种仪式和场景同时意味着唯一的价值观和社会纽带,Giddens 的时空分离论讲述用符号去感知处于不同时期的同一件事物,所以媒介和娱乐化的结果是人无法直观上感知到娱乐的性质,媒介不仅仅是提供认知,还提供社会联系的网络,而互联网平台提供了宗教仪式般的场景,我更愿意将其称为媒介的社会化。

隐私争议

其中一大较大争议的问题是是否应该将“科技发展”(其实是封闭互联网的扩张)当作优先事项,和政治相对应的是保守派强调隐私和 FOSS,但这种保守在过去十多年美联储放水的背景下显得无力,就算不选择“崇尚大型科技公司”,那行动上也无法抗拒,否则他们将失去更多经济增长带来的机遇;而更为极端的则是著名的 Richard Stallman,他对自由软件下绝对定义,他在他的个人网站上针对性地批评不同的科技公司。我想说的是,偏向保守的想法其实是比较好理解的,但他们缺乏影响力,从市场的反馈来看,科技狂热分子才是大部分,我并不是指用什么软件代表了怎样的态度,下图只是用来描述模糊的概念。

科技争议
科技争议

在隐私议题上,我学校 LinkedIn 账户曾发布一次调查,有三个选项:不认为存在隐私问题、注重隐私和非常关心隐私,投票者大多数是校友:

Over 75% of the 949 people who voted on our LinkedIn poll last week said they were concerned about their data being breached.

不太清楚为何大部分人选择了保守的倾向,可能是教育背景(科技保守的校园文化),可能是 Linkedin 上都是职场人士深感隐私安全问题的严重性,但我讨论下“隐私换方便”背后的经济问题。

垄断争议

新古典经济学的消费者主权和消费者偏好理论无法解释,“便利换隐私”默认了消费者的需求是已经存在的,“有麻烦就有需求”,但实际上是互联网公司减少了 bundle 的选项,一部分变得不可用,例如禁止首次邮箱注册,必须用手机号验证,登录必须使用手机客户端扫二维码,其实是用户被迫做出的妥协,而这件事情和互联网企业的发展并不完全正相关;通过限制用户选择,让用户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进行选择,打开外链会提示风险,无法像 HTML 的超链接一样打开,这也是一种行为经济学上的干预,这样用户更多的在站内进行跳转,其理由却是没有科学依据的“不流失用户”,难道大部分用户会认为一个更封闭的内容社区是需求吗。

但新古典经济学仍然提供一部分有力的解释,是因为缺少替代品,而现在让我想到芝加哥学派对垄断竞争的观点,认为只要增加消费者剩余(consumer surplus)和垄断本身被察觉,就意味着市场效率的提高,但不少内容社区本身是不收费的,所以芝加哥学派对垄断问题上是非常乏力的,排他性合同、约束用户选择、下游排斥等问题已经是构成违法,另一个例子是美团的二选一,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第 12 条规定了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,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,以及《电子商务法》第 35 条规定,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、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,对平台内经营者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进行不合理限制;讽刺的是中国法规并未对特许经营中的限制竞争条款是否违反《反垄断法》作出明确规定,参考 Competition and Consumer Act 2010 - section 47 Exclusive dealing:公司不得在贸易或商业中从事排他性交易;而监管部门 ACCC 认为只有“大大减少竞争”才构成违法并采取行动。

这件事情是没办法事前分析,事后只能假设无排他性合同的结果,从而进行评估垄断造成的损失。

令我震惊的是国家监管总局最终判决理由居然是“滥用市场支配地位”,而不是单独考虑“排他性合同”作为垄断武器,配合价格战、融资战进行恶性竞争,还包含买方的负外部性、行业进入门槛(壁垒)问题,很可惜整个判决文书还是站在“消费者剩余”最大化的角度思考,而法律条文并没有明确指出排他性合同获得市场权力的情况,而最为失望的是市场监管总局采取了宽大处理,如此长时间的垄断却处罚 2020 年销售额的 3%,根本没考虑到负外部性问题,

根据平台服务收入市场份额,2018—2020 年,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的 HHI 指数(赫芬达尔—赫希曼指数)分别为 5543、5753、5854,CR2 指数(市场集中度指数)分别为 99.16、99.92、99.98。

赫芬达尔—赫希曼指数指出当完全垄断时,HHI=1,至少长达三年几乎完全垄断,资本主义市场监管的灾难片。

一定是排他性行为被观测到,之后才涉及到垄断问题,监管部门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后再行动,为何反垄断法并不直接赋予监管机构在价格战、市场增长期进行干预,例如考虑私人补贴抢占市场份额,有证据表明在长期来看消费者剩余比有效竞争下的情况要差,在垄断阶段比有效竞争价更高的价格和更少的可用性;在这个过程中,需要考虑其他竞争对手因价格战导致的亏损,退一步讲至少考虑市场因竞争而导致的效率损失。

评:监管部门低估了市场效率和消费者信心的损失

愿意在监狱

Web2 的互联网平台并不真正拥有用户,而“Web3”仅仅是添加了一个基于区块链身份作为前端验证,可笑的是大部分 Web3 应用中用户的数据仍然存在中心化的服务器,盈利模式和 Web2 无异,都是需要用户的选择, 更多时候通过限制选择、捆绑将用户关在闭环内。

科技狂热份子总喜欢称“注重隐私的都是犯罪分子”之类的话,隐私作为社会的外部性至关重要,个性化引流和电信诈骗影响消费决策甚至是金钱损失,只需要举出能说明隐私存在社会外部性价值即可反驳。

事实上是这个互联网环境就无法让隐私信息隔离,他们或多或少也会被发送到不明服务器上,这才是互联网发展的矛盾,社会影响评估和市场监管发挥了作用,因为它取决于政府对待商业垄断和信息安全的态度.

CC BY-NC-SA 4.0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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